原告杭州**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徐**、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亚明,被告杭州**公司、徐**、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10万元和利息***.46元,及自****年**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323400元,合计2545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杭州**公司于****年**月5日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借款400万元,由原告保证担保。被告收到借...(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