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明秋******诉被告杭州浙萧******、徐**、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明秋******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亚明,被告杭州浙萧******、徐**、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明秋******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10万元和利息122087.46元,及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323400元,合计2545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杭州浙萧******于2017年5月5日向浙江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借款400万元,由原告保证担...(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