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山分行诉被告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06元、利息***.09元、违约金***.14元、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9元(暂计至****年**月22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领用合约及收费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确认...(本文书还有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