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周**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周**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洪**在借款发生时系被告周**的配偶,且被告周**借款为生产所需,借款金额也未超过家庭共同生活之必要,被告洪**实际也参与了还款,故对被告洪**所述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洪**应与被告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被告洪**所称原告在潘小海处还收到款项40000元,足以覆盖本案借款但原告及潘小海均不认可是...(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