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进入邻居家卧室,偷拿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还被害人损失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退还了被害人赃物,且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尚有不...(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