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姚**原告胡*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胡*要求被告姚*偿还借款,符...(本文书还有263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自动登录立即注册忘记密码
我已查阅《注册协议》并同意接受该条款约束
已有账户,直接 登录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