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舒帅经营部与天顺公司曾签订《砂石材料购销协议》,协议中约定天顺公司将庄墩路公交中心站建设工程工地所需黄砂、石子材料全部交由舒帅经营部承包供应,价格标准细砂60(元/吨)石子、瓜子片120(元/吨)加工砂150(元/吨),以上价格均含运费。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若材料市场行情有涨跌再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双方还约定付款方式为“所送货款每月付70%,余款在工程结束停止供货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经舒帅经营部统计,****年**月起至****年**月,共向天顺公司供货共计937154元,期间天顺公司共支付货款301683元,尚欠635471元未支付,由何小宝在****年**月17日的《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年**月20日,天顺公司与案外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城建庄墩路中心公交站项目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三项第2点中的第(2)小点载明“需方授权何小宝等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收供方《送货单》和《产品对账单》。上述被授权人其中任何一...(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