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牛**、杭州伯***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坦公司)、肖*、余**、安吉**公司(以下简称速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牛**、伯坦公司、肖*、余**、速通公司赔偿原告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764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26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彧,被告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施颖、伯坦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贵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胡波、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品、余**、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情况、牛**身份信息、伯坦公司登记情况,证明****年**月8日,被告牛**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王*(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牛**负...(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