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凯升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哈逸公司辩称,我司认为装饰装修物应由被告赔偿后自行处理;关于其主张的占用费、水电费不予认可,因涉案房屋在2020年期间已经被完全停电,无法使用,不应支付该段时间的占用费及水电费被告凯升公司辩称,原告由于自身经营原因,从****年**月开始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我司多次催促未果。****年**月12日,双方就2-8月租金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分期支付该期间拖欠的租金1426075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仅支付第一期款项276075元、第二期款项130000元及第三期部分款项130000元,其余款项未付。原告至今已拖欠租金(含管理费)、水电费共计1880372.86元,为此我司现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腾空并按毛坯的现状交还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221号第一层b区的房屋;2、判令原告支付****年**月至实际腾空交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含管理费)、水电费,暂计到****年**月31日止的费用为3046727.86元。其中****年**月-8月到期未付租金89万元、****年**月10万元,****年**月165604元、****年**月-8月共1866240元、****年**月水费1494.71元、****年**月电费18805.59元、****年**月水费1041.58元、****年**月电费1348.82元、****年**月水费992.45元、****年**月电费1245.7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年**月8日,原告哈逸公司(承租人、...(本文书还有6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