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风公司辩称,1.创新公司现场留存的电机零配件虽零散,但已是电机中最为关键核心的零件,不能以电机尚未全部组装完成为由认定不存在损失2.海风公司在没有收到航城公司预付款之前就开始向案外人定制产品,合情合理海风公司与航城公司在****年**月份开始就进行合同磋商,且《风机定制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较短,仅为收到预付款之后20天,如在实际收到预付款后才向案外人定制产品,更不符合交易常态3.海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产品系定制品还是通用品,不影响损失赔偿的认定,即便是通用品,只要是为履行案涉《风机定制采购合同》所订购的产品,也应赔偿损失海风公司于****年**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判令航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海风公司合同款59691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23日,出卖人(供方)海风公司与买受人航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323《风机定制采购合同》,标的名称:风机、风口、风阀,规格型号以及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数量220,金额811192,含税价捌拾壹万壹仟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优惠价800000质量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安装调试完成后12个月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简易包装,不回收交(提)货方式、地点及日期:收到预付款20天内发货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由卖方承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买方如有异议应在壹拾伍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否...(本文书还有5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