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金先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金先发应对原告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金先发系被告建工公司的驾驶员,故金先发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建工公司承担,原告沈**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425748.14元-2306元(伙食费)=423442.14元。被告建工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中应扣除医保核销部分,本院认为原告发生医疗费用中医保核销部分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自动登录立即注册忘记密码
我已查阅《注册协议》并同意接受该条款约束
已有账户,直接 登录
检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