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与被告杭**(以下简称万资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钱**为被告,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准许追加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富**、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承建的海淘路跨新桥港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