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公司与被告杭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钱**为被告,本院于****年**月25日准许追加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富成立、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5日,原告与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承建的海淘路跨新桥港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质量标准、结...(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