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文书还有3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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