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穴**中心与被告中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6日立案。
武穴**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月至****年**月停发的分润收益总计564494.79元及对应利息65199.15元(自****年**月1日起,暂计算至****年**月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合计629693.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2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武汉铭锐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外包服务代理权承接协议》,约定原告承接武汉铭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在****年**月21日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当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于当日签订了《中汇支付移动支付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掌富通mpos政策》,约定由原告在湖北省范围内开展和推广被告“中汇支付”品牌线下移动支付业务,双...(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