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0037.92元、利息5049.35元、违约金831.13元、分期手续费215.97元(暂计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领用合约及收费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