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胡**、被告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172436.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15时10分许,胡**驾驶“浙gc××××”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县至李*乡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郸城县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胡**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中**辩称,1、在无免责情形下,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付;2、保险公...(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