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同意,被告梁**通过微法院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归还原告款项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20年8月6日起计算,20000元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以交纳嘉兴武警医院改造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索要50000元。后原告经查实对方并未收到该笔款项,系被告欺骗并截留了该笔资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因无法当场还款,便向原告出具借条说明一张,并承诺在其马上承接到的320国道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款。但事后被告并未接洽到上述工程。另,被告以临时周*需要,在其经手的塘渣出卖款中强制扣留了20000元,作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承诺一个月左右归还。事后被告也未按时归还该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本文书还有2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