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汤*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三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未向原告借款,三被告是****年**月10日经人介绍向案外人王辉借款100万元。2、原告未向三被告催要过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如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原告在正阳县人民法院有十几笔民间借贷诉讼,属于职业放贷人,其请求的利息依法不受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案外人王某介绍相识。****年**月14日三被告以开发房地产需资金为由通过案外人王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郭*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用期2个月,月息2分,罗*、王*、汤*,***.5.14;我愿意以我个人全部财产来为此款项作为担保。罗*、王*、汤*,***.5.14;我愿意以我个人全部...(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