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田**、田**、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田**、田**、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崔**申请追加丁**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田**、田**、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8698.28元;二、本案的诉...(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