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书面答辩称:答辩人欠款的原因是第三人与答辩人一起去江西鹰潭投资开发项目,第三人投资了450000元并在2004年退出。其退出的原因是第三人与法人有意见,但法人不同意其退出。后*第三人找到答辩人商量,并要答辩人帮其退回。2005年至2006年,答辩人没要回来,第三人就同答辩人商量由答辩人写个收条,答辩人认为情况属实就写了个收到第三人投资款450000元,但答辩人一直没有要回该款。答辩人后在逼迫下,在借款纸条上签字。后答辩人报警并说明情况。后又项目出事了,江西政府讲我们是抽逃资金,答辩人在该项目上损失了3000000元。答辩人2010年回家后,第三人便要求答辩人还钱。第三人称其损失的这450000元是要算利息的并开口要300000元,答辩人当时并...(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