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吕**、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吕**、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吕**偿还王*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1月3日止的利息为1054046元;2.判令吕**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吕**系借款人葛**的丈夫,吕**系借款人葛**的女儿。吕**及借款人葛**以办加油站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王*借款50000元,于2013年9月6日向王*借款50000元、150000元,于2013年9月20日向王*借款2...(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