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因与被上诉人刘**、范**、刘**、原审被告郸城县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范**于2021年1月22日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郸城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无...(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