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音**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同时亦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6年发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另外,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音**统一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音**是卡拉ok著作权许可市场唯一代表广大的著作权人“集中行使”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金*司作为著作权的义务主体,负有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规定的标准向音**支付使用费的法定义务。据查,金*司作为卡...(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