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陈**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争议焦点,上诉人陈**以有新证据为由当庭提交以下证据:****年**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上诉人于2016年通过被上诉人在网络平台借款5万元和1万元,共计6万元,而不是13万元,****年**月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的数额不属实。对该证据,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录音时间长记不太清了,双方中间说很多话。上诉人通过网络贷款,贷款本金是6万元,加上利息、管理费、罚息等一共是13万元。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上诉人高**以有新证据为由当庭提交以下证据:被上诉人向网络平台偿还贷款的部分记录。证明:被上诉人向该平...(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