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东*******与被告杭州蒙牛********、第三人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采用独任制审理。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姚市东*******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杭州蒙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姚市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共计197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曾用名为浙江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变更为杭州蒙牛********。原告在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系被告在余姚市姚西区域的蒙牛常温奶经销商,原被告未订立书面合同,第三人系被告公司员工。2019年5月10日,原被告终止合作,由被告公司员工高*及李**对双方合作期间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明*被告仍应支付原...(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