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汪**、咸宁正邦******(以下简称“正邦公司”)、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被告咸宁正邦******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追加陈**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汪**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变更被告汪**为蕲春县南******(以下简称“南山南农场”),本院依法审核后均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咸宁正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蕲春县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赔偿申请人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71240.67元,其中:医药费244050.57元(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4030.40元、误工费23577.60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及住宿费1500元、鉴定费228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误工费为25603.2元、残疾赔偿金为80556元,变更总赔偿款为378620.67元。事实与理由:汪**个人经营的蕲春县南******建有规模化养殖的猪场猪栏,咸宁正邦******与汪**订立猪场猪栏租赁合同,租赁汪**的猪场猪栏用于规模化养殖母猪。2021年1月20日(农历2020年腊月初八),汪**受咸宁正邦******聘用,到咸宁正邦******租赁的猪场猪栏做养猪投送饲料工。汪**在2021年1月21日、22...(本文书还有6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