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卡门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isbn:978-7-7999-2281-2)的出版方为中国唱片总公司,合辑中收录了包括涉案《paradise》等275部在内的多部音像节目。歌曲目录下方显示“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专辑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
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独家管理,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