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唱就唱飚歌城辩称,其对于停止侵权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也愿意支付,但希望原告适当降低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收录有涉案17部音乐电视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海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关于被告经营场所放映涉案17部音乐电视的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对涉案音乐电视的对比,本院还查明以下事实:
经比对,原告公证取证的涉案17部音乐电视与其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相应dvd音像制品出版物中收录的同名音乐电视一致。另,被告经营场所至少有23个包厢。
本院认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