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借条三张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的三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胡**可随时要求张**归还借款。张**经催讨后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胡**主张张**立即还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第一笔2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故胡**主张该笔借款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笔2000元借款与第三笔12000元借款,虽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是张**未及时返还借款,造成胡...(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