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展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年**月1日起至****年**月14日利息为***.95元,之后以13000元为基数,自****年**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3日,被告在淳安县文昌镇高垄建造一...(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