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石*、石*与被告中国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移动****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昌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年**月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年**月10日、****年**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审理,并于****年**月28日当日宣告判决。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原告石*及原告刘**、石*、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本文书还有1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