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石*、石*与被告中**(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新**(以下简称华数公司)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2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审理,并于2022年2月28日当日宣告判决。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原告石*及原告刘**、石*、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朱**、被告...(本文书还有1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