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固定泵接管作业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供应混凝土过程中的接管作业,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萧*二桥村甲方公司拆迁为止,结算方式为:承包费按固定泵泵送方量为准,每月以5.6元/方结算(开发票)。.。.。.每一年保底26万立方,不足26万方按26万方计算(5.6元/方),承包费用于接管工、工具车驾驶员工资,福利待遇、劳保用品、常用工具、机柴油、各种接管材料。乙方按公司要求配齐泵管工人员13人(方**在内);非人为因素(二桥站拆迁)施工现场已完工的泵管归方**自己承担,与建宏公司无关;2019年接管预留金额10万元整作为保证金,确保接管任务符合二桥站生产部要求,符合工地服务的相关要求,到二...(本文书还有1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