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叶*辩称:对本案原告支付的担保款并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29日,叶*6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泰隆银行融易通卡(信用卡)信用合约》,叶*7、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叶*6欠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路桥区人民法院于****年**月11日作出(2013)台路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叶*6偿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叶*7、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年**月22日,张*代偿了70814元。叶*6于****年**月8日亡故。叶*6父亲叶*8与母亲丁*生育叶*3、叶*4、叶*5、叶*6。叶*8于****年**月21日亡故。叶*3、叶*4、叶*5均表示放弃继承叶*8作为叶*6继承人从叶*6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