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杭州新濠酒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亦是新濠娱乐公司旗下酒吧k9(星光城店)的负责人之一。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年**月至****年**月,被告陆续前往新濠娱乐公司旗下酒吧k9(星光城店)消费251000元,并让原告全部垫付。被告承诺原告垫付后,将陆续归还上述款项。但截至目前,被告仅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元,尚欠原告款项23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被告均推诿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潘**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年**月至同年9月间,经被告允诺,原告...(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