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17日,被告童**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何**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期限一年。何**于当日通过银行账户向童**转账100000元,童**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童**未还本付息,何**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