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危险驾驶案,于****年**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15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任**在交口县**宴会厅与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晋j*****白色小轿车从交口县二广场出发沿东环路行驶至交口县***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本文书还有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