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秦铁***工务段因原审原告梁某与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供电段、大秦铁***工务段及原审第三人山西汾河二库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2)晋7102民初2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大秦铁***工务段上诉请求:撤销(2022)晋7102民初2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事实和理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错误。1.认定事实方面,上诉人的反诉状表述完整、具体且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