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房屋,于****年**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价格为1071715元、建筑面积为***.2平方米、位于淳安千岛湖镇湖滨悦居3幢3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签合同前,二原告多次前往销售中心观看楼盘沙盘、样板房并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了解了所购户型(上下复式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和相关信息,其中户型的合理设计让二原告愿意以***.34元/平方米的单价买下此屋。被告的销售人员通过宣传单、样板房,给二原告详细介绍了其所中意的房屋户型。
****年**月30日,二原告去收房时发现被告严重违约,房屋现状与双方要约、承诺所达成一致的内容明显不符:边套楼上楼下两个卧室,在靠窗近80厘米的墙边有凸出长约50厘米、宽约30厘米的墙,此凸出墙体导致该房型不能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柜子门打开至承重墙只有90厘米,造成原本如样板房内所展示的放置床的黄金位置只能放一把椅子,两侧墙体的存在变相的缩小了业主上下两个本来就很小的卧室的使用面积(两个卧室使用面积约8.8平方米,受此凸出墙体的影响后的可使用面积仅不到6平方米)。边套阳台摆放空调机致使洗衣机无法放置并正常使用,空气能无空间安装。所有这些与购房时被告的宣传严重不符,无法满足业主基本生活需求。被告在宣传以及与二原告洽谈时,无论是样板房、模型或者销售介绍,均隐瞒承重墙大体积凸出这个重大缺陷。
二原告在与被告的销售部人员多次沟通以及与被告销售经理通话协...(本文书还有5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