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张**向本院得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被告以经营公司发放工资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于同年12月23日签署了借条一份。原告分别于****...(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