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建***限公司与被告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东阳建***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塔机的进场费3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租赁款16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依法判决本案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塔机的进场费16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