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贩卖毒品案,于****年**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至6月,被告人王**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自己家中,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39次,共计***.4克,共获赃款23200元;
2、****年**月初,被告...(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