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湖**(以下简称“蕲艾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蕲艾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龚斌、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共计121101.6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入被告处务工。2022年元月5日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左手拇指,造成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末节完全离断伤。入黄冈益康骨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9日共14天)。伤愈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仅支付医疗费用后,双方就其他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且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特具状诉诸贵院,恳请支持。
蕲艾科技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