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刘**因与被上诉人尹**、河**(以下简称华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华业公司在正阳县财政局账户中555743元人民币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冻结、划拨,一、二审诉讼费由尹**和华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规避了农民工因一审法院非法冻结而多次上访等事实。2014年10月初,华业公司中标了正阳县大林镇大林等11个村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当年10月18日华业公司将该标段工程转包给了李**、刘**二人,该二人即组织农民工施工。该标段工程款4310342元,其中农民工工资占60万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对正阳县财政...(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