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影宏运音像店辩称:这是两年以前的事情了,我店无法核实,以公证处的证据为准。现在我店已经不销售涉案光盘了,我店同意在《新闻出版报》上赔礼道歉,同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金科公司辩称:第一,由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津开发证经字第1430号以及1431号公证书中严重违反了我国“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中有关公证当事人以及著作权证据保全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已经委托代理人依法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司法局递交了《异议申请书》(见“异议申诉”等文件),要求异议受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上述公证文书。由于本案涉及的事实需要上述两份公证文书效力的处理结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公司提请法院在本案重要证据异议处理阶段,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鉴定书与涉案物品并不相关,请求法院确认鉴定书无效。第三,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公证书》与《鉴定书》之间关于涉案证物存在矛盾,无法确认《鉴定书》所述证物与本案有关,但是它能够确认原告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能够确认原告应该知道其音像制品相关权利被被告不法侵害的时间为****年**月26日,而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支付起诉费...(本文书还有5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