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1日至****年**月12日,本院根据齐星**公司、邹平**公司、邹平**公司、邹平**公司、邹平齐***限公司、山东无***限公司、山东**公司、邹平齐***限公司、山东齐***任公司、邹平齐***限公司、山东**公司、邹*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限公司、邹平**公司、邹平齐***限公司、邹平县***限公司、邹平县***限公司、邹平县***限公司、山东雪***限公司、邹平**公司、山东齐***限公司、山东齐***任公司、山东无***限公司、无棣**公司、山东齐***限公司、山东**公司、青岛星***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申请,相继受理其重整案,并指定齐星**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邹...(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