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顺市川*********(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安*************(以下简称鼎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川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涉房屋产权已被案外人合法取得”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一、二审采纳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显示案涉房产已被案外人合法取得。2.“建博国际广场”**栋房屋曾设置在建工程抵押,但在鼎城公司破产期间,该抵押担保的债权已获得清偿,相应的抵押权消灭。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那么抵押权就更不能对抗买受人。川惠公司已支付购房全款,在建工程抵押权不得对抗川惠公司作为买受人的优先权。(二)案涉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鼎城公司应当履行交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