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元市茂*********(以下简称茂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渝铁路******(以下简称兰渝铁路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茂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兰渝铁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兰渝铁路公司向茂成公司支付压覆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周*沟煤矿(以下简称周*沟煤矿)资源储量432.5万吨矿业权价值4259.49万元;并判决兰渝铁路公司承担上述金额从2011年3月7日起,按人民银...(本文书还有1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