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淮南市潘集区原酱品厂职工,居住在徽省淮南市××路西村酱品厂院内家属房东3户,系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第三人李**系第三人淮南**公司的股东。****年**月第三人李**通过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竞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北路的房地产(含水井、公共通道),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土地面积***.23平方米。原告居住的房屋包含在内。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第三人淮南**公司在该地块上进行开发建设。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因安置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开始向相关部门信访。原告认为第三人淮南**公司的开发建...(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