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经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萧宝安委托代理人曾柏森、刘仲来,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白恩生委托代理人刘志纯、曲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87年以来建立加工承揽关系,上诉人为加工方,被上诉人为定作方。双方于****年**月7日签订书面还款协议,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加工费777221.94元,约定还款期限自****年**月起每月还款不得少于6.5万元,一年内还清。因被上诉人首期债务未按约履行,上诉人于****年**月13日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加工费并赔偿损失。原审另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加工铸件14件,加工费168283.1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效,被上诉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是错误的,应承担经...(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