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大为******(以下简称大为公司)、陈**因与被上诉人富源县后*******(以下简称打厂沟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为公司、陈**与被上诉人打厂沟煤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该项判决为:陈**偿付大为公司180486198.53元(包括:尚欠股权转让款、罗*2#井整体资产转让款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合计115525000元;从2013年3月26日分段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延期资金占用费14961198.53元;违约金5000万元);(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本文书还有14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