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因琐事和同村村民梁*在其家门口发生厮打,张**用右脚将梁*摔倒,骑在梁*的肚子上,双方相互拽着对方的头发,相互厮打十几分钟,致使梁*肋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梁*此次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我和梁*家是前后邻居,我们都门朝西,梁*家在我家前面,前几天下雪的时候我把院里的雪都堆在我家院里了,后来雪化了淌到了路上,梁*的婆婆早上敲我家大门问我为啥把水排到路上,我说那是雪水,不是我故意排的水,然后我就送女儿去上学了。当我回来的时候看到梁*正在我家水嘴南边自东向西铺砖,我上前问梁*铺砖是什么意思,梁**:“你说啥意思。”我就用手朝她胸前推一下,她也推了我一下,之后我们相互拽着对方的头发,然后我用右脚将梁*摔倒,骑在梁*的肚子上,我们相互拽着对方的头发,梁*想抓我的脸,我就用手打她的胳膊,我骑在梁*肚子上,相互厮打十几分钟,后来我们都松手了,梁*躺在地上,我头晕我也躺地上了,打架的时候我们都是用手抓着对方的头发、搂着对方的腰,没有用...(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